{{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439號函及114年9月2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50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同條第3項規 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 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 定。
三、次查114年8月1日施行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 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 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四、為協助各校審查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及敘定薪級,檢送「代理教師常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原則及常見案例」供參。倘有任何疑義,請電洽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李小姐,電話:(03)5216121分機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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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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