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1235號函辦理。
二、行政裁罰之結果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範圍。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當事人查詢,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除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外,不得為之;爰未得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行為人或檢舉人查詢裁罰結果。
三、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學校人員違反性平法受裁處罰鍰者,學校仍得依人員所適用法規予以懲戒;至是否移送學校其他審議機制或構成教師不適任之事實認定基礎(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或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各該法規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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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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