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電子檔各1份。
二、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規定業經發布施行,修正重點係放寬公務人員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約用社會工作師、約用法官助理、國立大學契約進用之非主管職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聘約進用之代理教師等)得採計提敘俸級,並明定前開年資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另適度放寬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三、 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符合修正後規定,且尚未採計之年資,得依規定申請提敘俸級;惟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另於115年11月30日前經原服務機關函送銓敘部辦理送審者,得溯自修正規定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四、 有關曾任年資之職等相當認定方式 :
(一) 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應依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對照標準辦理。
(二) 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
1、 為利實務作業,請參考旨揭指引,原則以當年度月支報酬除以同年度聘用、約僱人員之薪點折合率換算相當薪點,再參考實際工作內容及職責程度認定相當職等;前開相當職等之認定,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
2、 各機關(單位)、學校於開立服務證明書時,請依銓敘部規定格式辦理,並覈實填列「月支報酬」(指每月固定薪酬,不含浮動性報酬)、「工作內容」及「相當職務等級」等欄位,相關服務證明書格式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3、 另自114年11月3日起適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表、本府工程技術約用人員比照約聘僱薪點進用報酬標準表者,其相當職等之認定,得依旨揭指引所列對照方式辦理。
五、 請各機關(單位)、學校協助符合提敘資格之人員備妥相關資料,並提醒其儘早辦理申請,以免逾越申請期限而影響當事人權益。至本府各處同仁如符合提敘要件,請向原服務機關(單位)、學校申請開立符合規定格式之服務證明書,並於115年11月30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人事處申請並函報銓敘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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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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