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 配合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規定範圍,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如:同會計年度或同學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得合併採計提敘(例如:某甲114年於A機關任職,並於1月10日至3月31日任約用人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4月1日至7月31日任約僱人員,相當委任第五職等;8月1日至12月20日任聘用人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上開任職期間得合併採計,並得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下時採計提敘俸級)。
三、 115年8月28日前已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前開銓敘部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前申請提敘;另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原訂於115年11月30日前申請提敘之案件,申請期限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前,前開案件均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10-12|
{{ $t('FEZ005')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