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15年7月16日總處給字第115001857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電子檔1份(如附件1、2)。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二規定:「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為利勾稽查核作業及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轉知所屬機關承辦單位及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上開規定之申請期限並確實查核其是否有上開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之情形。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5學年度第1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辦理。(如附件3)。
三、為落實數位政府,並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本府業於113學年 度第1學期全面採「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辦理子女教育 補助申請,請鼓勵所屬公教員工多加運用(路徑:人事服 務網eCPA/MyData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待遇/補助」 類別/「生活津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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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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