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74596號書函辦理。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應依內政部所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請各校留意並加強宣導,兼任行政職務之留職停薪教師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及內政部函文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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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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