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64027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同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3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三、 再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
四、 綜上,貴校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再聘,並依所核發之教師證書上記載之「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據以認定該師是否具備「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之資格。
五、 故,若貴校因校務需求,擬以「再聘」方式、以不同專長需求聘任同一位代理教師,是否符合聘任辦法第4條所定「再聘」要件,應依實際聘任之職務內容及所需資格審認,審酌其是否具備該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證書,並依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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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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