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114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委員票選訂於8月29日(星期五)校務會議進行: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19人,委員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扣除當然委員3人,應選出16人。
(二)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援例置委員15人,扣除當然委員5人,應選出10人。
(三)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援例置委員7人,應票選2人。
二、 以上各委員會任期均自114年9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止。
備註: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規定:
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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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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