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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二名單(0703修正版)
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八條及第十條 規定
第 八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
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
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
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
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
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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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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