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 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115年7月1日新院公字第1153500059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申請入學期間民眾集中至法院公證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致等候時間過久而影響入學權益,請協助公告旨揭資料,提供有需求之家長知悉可向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其公證收費及效力均與法院公證處相同。
三、 檢附原函、「新竹地方法院所屬全職民間公證人名冊」及「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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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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