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參加公立國民中學他縣市介聘之教師,應具下列資格:
(一)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以上。
(二)無教師法第16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無教師法第30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四)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非於義務服務期間。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
二、參加本市市內介聘另依市府規定辦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2-10|
{{ $t('FEZ005') }}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