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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立建功高中學務處

最新消息

【公告】115學年度 高中部創社申請

{{ $t('FEZ001') }} 活動規劃組

{{ $t('FEZ002') }} 學務處|

 

1. 學生創社申請時間:115年2月23日(一)至3月31日(二)16:00前,備齊檢附資料送至學務處活動組。

申請資料請餐[附件],自行下載列印使用。

2. 創社流程:

學生自行創社,活動組尊重學生自主課程的自由,由學生自行尋找符合心儀的社師,由活動組協助審核社師資格。

a.尋找社師:

依照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點選查詢)之第六點如下:

六、 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一)合格教師。

(二)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其權利、義務。

 

b.確定社課場地:校內所有設施及場地皆配合教育部課綱教學所用,而非發展學生才藝需求而存在,因此無法配合社團所需額外加建場地及設施,僅能依現有的場地設備進行社活動,這點需要請同學體諒。有意創社同學可以盡早與活動組討論現有尚可利用的場地設施,以便提高創社成功可行性。

 

c.創社社員:創社社員(含幹部)僅限高一同學至少15創社成立後,需在該社待滿一個學年,不得有異議。

 

具備以上三項條件後,可提出社團成立申請書後,由活動組及學務處共同審核。

審核通過,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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